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12號
SLDV,108,司促,1112,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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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志鴻即詠欣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勝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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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