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沈政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勇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庭佑
一、債務人葉勇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葉勇廷、葉庭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
貳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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