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03號
SLDV,108,司促,1103,201901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沈政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勇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庭佑 
一、債務人葉勇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葉勇廷葉庭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
  貳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