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政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仲德
一、債務人呂政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零柒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
人呂政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仲德向債權
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