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88號
SLDV,108,司促,1088,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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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妙晴即周國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鍊杰即周國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寶華即周國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君裕即周國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周國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叁拾肆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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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