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麗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壹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麗瑛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9% │
│ │143707│ │1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沈麗瑛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9% │
│ │217136│ │1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沈麗瑛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9% │
│ │87716 │ │1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沈麗瑛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9% │
│ │148331│ │1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沈麗瑛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9% │
│ │79471 │ │1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6│新臺幣│沈麗瑛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9% │
│ │434688│ │1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麗瑛於民國105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2月05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1月15日止累計145,801元正未給付,其中143,707元為本
金;1,39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沈麗瑛於民國104年07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7月03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1月15日止累計220,004元正未給付,其中217,136元為本
金;2,16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沈麗瑛於民國102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54,3
05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109年08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1月15日止累計89,466元正未給付,其中87,716元為本金
;1,057元為利息;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沈麗瑛於民國102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109年08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1月15日止累計150,479元正未給付,其中148,331元為本
金;1,357元為利息;7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沈麗瑛於民國106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1月15日止累計80,708元正未給付,其中79,471元為本金
;837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
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沈麗瑛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20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1月15日止累計440,653元正未給付,其中434,688元為本
金;5,17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6)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