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651號
SLDV,107,除,651,2019010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日嵩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連興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51號│
├─┬────────┬───────┬─────┬─────┬─────┬───────┤
│編│ 發 票 人│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或到期日) │
├─┼────────┼───────┼─────┼─────┼─────┼───────┤
│1 │巴黎菸草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日嵩菸酒股│8,000元 │DG0341506 │106年12月31日 │
│ │王子政 │行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承德分公司 │ │ │ │ │
│ │ │ │ │ │ │ │
├─┼────────┼───────┼─────┼─────┼─────┼───────┤
│2 │巴黎菸草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日嵩菸酒股│24,000元 │DG0341522 │106年12月31日 │
│ │王子政 │行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 │
│ │ │承德分公司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日嵩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巴黎菸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