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8號原 告 陳祖嘉 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被 告 陳幼麵 輔 助 人 陳張阿輝 陳惠珍 被 告 許信一 盧許麗華 許秀實 許執中 簡許麗惠 許麗星 許麗玉 上7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宜 被 告 許明忠 金沢佑隆 金沢佑星 金沢淑子 河合令子兼上5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勝和 許勝鈞 許玉鳳 許麗雅 黃閨秀 上4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安平 被 告 許李明媚 鐘錦隆 鐘輝煌 李健生 劉明傳 劉明仁 劉明信 劉明達 劉佳壽 劉怜娥 劉怜慧 陳淑純 陳秀卉 陳文彬 陳文豪 盧璧芳 周郁芳 陳富明 陳維祥 陳佩琦 鐘鑫城 鐘鑫雄 鐘鑫忠 鐘鑫強 追加 被告 許鈞惟 訴訟代理人 許祥熙 追加 被告 許家僖 許家華 許鈞傑 許世亨 許世豪 李承正 李先耀 李先倫 李先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7 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