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6號
原 告 林育葉
林資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劉力維律師
被 告 皇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翔為被告皇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 明文。又上開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分別有 明定。次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 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 第213條亦規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皇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7年5月28日變更為原告林育葉,有臺 北市政府107年12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6533800號函檢送 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9至102頁 )。原告林育葉自身即為被告公司之董事長,依公司法第 213條規定應由監察人代表被告公司。至另一原告林資淵雖 不具被告公司之董事身份,但因原告林育葉於本件訴訟既不 得同時擔任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被告公司其餘董事亦 不得擔任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本件應由被告公司之監 察人黃翔代表被告公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 聲明承受訴訟。惟黃翔迄今仍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本院 為促進訴訟,避免遲延,爰依職權命被告公司之監察人黃翔 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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