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33號
SLDV,107,訴,533,2019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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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3號
人 訴 人 張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秉誠宋承鴻曹宏全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4,452 元,應徵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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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