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3號
人 訴 人 張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秉誠、宋承鴻、曹宏全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4,452 元,應徵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