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3號原 告 財團法人花蓮太魯閣祥德寺法定代理人 林慧明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郭展瑋律師被 告 吳重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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