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63號
SLDV,107,訴,1563,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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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花蓮太魯閣祥德寺
法定代理人 林慧明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郭展瑋律師
被   告 吳重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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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