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平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蜀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偉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萬3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9,3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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