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吳元進
被 告 陳豐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