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49號
SLDV,107,補,1549,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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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吳元進 



被   告 陳豐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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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