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27號
SLDV,107,補,1327,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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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7號
原   告 杜拜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景翔 
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律師
複代理人  陸伶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
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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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