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43號
原 告 陳冠維
被 告 陳天奇即陳宣伯即陳柏蒼
訴訟代理人 陳美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卷
附元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原告持分房地評估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 萬6,328 元(計算式:系爭房地總
價2,045 萬2,655 元×原告應有部分1/2=1,022 萬6,328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2 萬6,32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0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