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092號
SLDV,107,補,1092,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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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2號
原   告 王文銓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被   告 蔡再文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沈宗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 萬5,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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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