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偉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婷
上列聲請人與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 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 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 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08 號給付貨款事件,107年7月20日、107年10月5日庭期開庭內 容,因為被告每次答辯內容都不一樣,反反覆覆,希望以錄 音核對被告之主張,聲請自費交付開庭之錄音光碟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亦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08號給付貨款 事件(下稱本件訴訟)之原告,固屬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之人,惟依其前開所陳聲請交付開庭錄音光碟之理由,係因 認被告每次答辯內容不一反覆,希望以錄音核對被告之主張 云云,然本件訴訟中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給付貨 款部分,就聲請人即原告在支付命令聲請狀所主張被告向原 告購買該等貨品,原告並已交付,但被告未給付原告所主張 的755,425元貨款等情,被告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已表示不爭執,並已提出以原告前所給付 之貨物有瑕疵等節,而主張解除契約,並以對原告所得主張 之損害賠償金額抵銷貨款等理由為抗辯,可見被告已特定其 抗辯事由,此有本院本件訴訟107年11月15日、12月20日、1 08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各1件附於本件訴訟卷內可按。綜 上,依本件訴訟進行之情形,已無原告所指被告答辯不一反 覆而有核對其抗辯理由情形,是尚難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 合「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情形,是本件聲請尚難許
可,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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