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債 務 人 劉志聰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債務人自民國105 年10月起迄今每月之收入金額。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⒊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3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⒋債務人個人105 、106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
⒌提出應受扶養人陳寸金105 、106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 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 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⒍提出應受扶養人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
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 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⒎陳報自105 年10月起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 必要生活費用,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 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配偶或 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⒏債務人應提出駕駛計程車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 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⒐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 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 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