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00號
SLDV,107,消債更,100,2019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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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債 務 人 陳燕鴻 


代 理 人 吳忠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4,160 元(計算式:[ ( 7 +1 ) ×43×15 ]-1,000 元
=4,16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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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