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3號
原 告 嘉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瑞祥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
被 告 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郭家凰
被 告 郭家寶
郭家寅
郭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民事訴訟 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命被告於同年10月5 日前提出答 辯狀,上開通知已於同年9 月25日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 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 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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