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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7年度,70號
SLDV,107,小上,70,2019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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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70號
抗 告 人 林谷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山林海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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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