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906號
聲 請 人 夏子鈞
法定代理人 夏浩棟
林秀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夏子鈞係被繼承人夏渝熹之繼承 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 年11月1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 繼承權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 、印鑑證明書等件為證。
二、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 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 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著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夏子鈞之父夏浩棟係被繼承人夏渝熹之兄 ,又夏浩棟之子夏子鈞則僅為被繼承人夏渝熹之姪子,依上 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非屬繼承人,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