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
債 務 人 蔡美怡即蔡美儀
代 理 人 陳振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 156 號裁定自民國107 年8 月15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又債務人現任職於美商凱密絲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新 臺幣(下同)2 萬7,000 元,此有薪資明細表附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129 頁至第134 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 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 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5,618 元,總 清償金額為40萬4,496 元,清償成數為26.82%。經本院審酌 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別無其他 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 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56 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29頁)。 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29萬7,000 元扣除必要支 出51萬3,168 元後已無餘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 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2 萬1,382 元,扣除勞保費529 元、健保費355 元(見 本院卷第129 頁至第134 頁)、母親張成花扶養費2,000 元 ,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 萬8,498 元,尚低於臺北市108 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即1 萬9,896 元(計算式:16
,580×1.2=19,896),故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 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 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 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另債務人母親 居住於南投縣,育有債務人與其他2 名子女,其名下僅有價 值不高之汽車及不高之所得(見消債更卷第75頁至第76頁) ,故倘以臺灣省108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即1 萬4,866 元(計算式:12,388×1.2=14,866,元以下四捨五 入),由債務人與其他2 名子女分攤計算,債務人應負擔之 母親扶養費為4,955 元【計算式:14,866÷3 =4,955 元】 ,而債務人所陳每月支出母親扶養費2,000 元,尚低於依最 低生活費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金額,應認合理。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 約2 萬7,00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 萬1,382 元,餘額為 5,618 元,而債務人願將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 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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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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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
│ 。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1,508,089元。 │
│3.清償總金額:404,496元。 │
│4.總清償比例:2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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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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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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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46,261 │ 1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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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 12,210 │ 45 │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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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 115,995 │ 432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
│ │司 │ │ │
├──┼────────┼────────┼───────────────┤
│ 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21,326 │ 7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298,186 │ 1,111 │
│ │公司 │ │ │
├──┼────────┼────────┼───────────────┤
│ 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100,571 │ 37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149,936 │ 559 │
│ │有限公司 │ │ │
├──┼────────┼────────┼───────────────┤
│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451,421 │ 1,682 │
│ │公司 │ │ │
├──┼────────┼────────┼───────────────┤
│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312,183 │ 1,163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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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1,508,089 │ 5,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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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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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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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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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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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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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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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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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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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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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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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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