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169號
SLDV,107,司促,17169,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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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湖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瑛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肆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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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