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28號
SLDV,107,勞訴,28,2019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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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振凱即江威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印豐食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2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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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印豐食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