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84號
SLDV,106,重訴,484,2019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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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陳珍銘 
被 上訴人 許愛玉 

      許金鎰 
      許清坤 
      許清輝 
      許燕雪 
      許榮福 
      陳許文芬
      許家銓 
      許月雲 
      許漢龍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 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2月10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7 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然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卷附送達證書、傳真查詢國內 各類掛號郵件查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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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