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75號
SLDV,106,重訴,275,2019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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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星宇有限公司 
      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寶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燦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 萬2429元(計算式:美金
元25萬9212.76 以被上訴人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
.602計算,折合新臺幣為793 萬24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94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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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