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星宇有限公司
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寶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燦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 萬2429元(計算式:美金
元25萬9212.76 以被上訴人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
.602計算,折合新臺幣為793 萬24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94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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