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52號
SLDV,106,訴,1052,2019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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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52號
上 訴 人 連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琨翔 
訴訟代理人 傅國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啟銘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 萬2,489 元(計算
式: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 、3 項命上訴人返還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00 元×土地面積總和【1029.6+1819.47平方公尺】=7,692,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8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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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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