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7號
原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原 告 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碧
原 告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新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文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2,057,011元,嗣於審理中擴張請求
金額至34,867,87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56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94,128元,尚應補繳24,72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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