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67號
SLDV,106,建,67,201901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7號
原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原   告 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碧 
原   告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新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文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2,057,011元,嗣於審理中擴張請求
金額至34,867,87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56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94,128元,尚應補繳24,72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1/1頁


參考資料
建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