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40號
SLDV,105,訴,1240,2019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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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0號                                                      
上 訴 人  
即追加原告 林秀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清黃明原黃明成黃明吉、黃明
本、黃明富陳振良王進川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 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 前段、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第一審判決正本已於民國107 年12月17日合法送達上 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02 頁),惟其 於108 年1 月11日始提起上訴,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已逾 20日之不變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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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