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力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默克先進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
壹萬叁仟捌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柒佰捌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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