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59號
SLDM,108,聲,159,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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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陳詩螢


被   告 陳添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添章以新臺幣伍仟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添章因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227 號竊 盜案件羈押中,現罹腦細胞病變,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14 條等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 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 0 條第1 項、第114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原107 年度易字第8050號案件,嗣 經本院改行簡易程序,改分為107 年度簡字第227 號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竊盜罪 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於是日羈押在 案。而被告於108 年1 月9 日因低血糖昏迷戒送亞東紀念醫 院急診轉加護病房治療,持續昏迷,無自理生活能力,需依 賴呼吸器維生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08 年1 月 15日北所衛決字第10813000910 號函暨所附亞東紀念醫院10 8 年1 月15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 227 號卷第45至47頁),本院復請該所陳報最近就醫病況, 覆以:被告仍於加護病房住院治療,意識仍未恢復,無法自 理生活,需依賴呼吸器維生等情,有該所陳報之亞東紀念醫 院108 年1 月28日診斷證明書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7頁) 。是以,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上開羈押原因存在,惟 其確實罹患重大疾病,而已在看守所外治療,足認看守所無 法於繼續羈押期間給予妥適治療及照料,有非保外治療顯難 痊癒之情存在,聲請人陳詩螢為被告之女,有全戶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亦具備聲請具保之



適格,揆諸上開規定,因認本件聲請有理由,爰准予被告以 新臺幣5 千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4 條第3 款、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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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