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81號
SLDM,107,附民,381,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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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原   告 盧淑媛 
訴訟代理人 吳沂錚律師
複代理人  張一合律師
被   告 邱柏維 
      林昭甫 

      蕭○冠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戴○君 
      蕭○宸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訴字第44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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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