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 年度附民字第348 號
原 告 陳宜秀
被 告 施天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施天生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 第714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珈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