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178號
SLDM,107,附民,178,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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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張淑青
被   告 石曉雯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周武榮律師
      吳秉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易字第379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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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