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7年度,28號
SLDM,107,審交簡附民,28,2019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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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孫秀絹
被  告  SATO BUNICHI(佐藤文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交簡字第20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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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