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7年度,9號
SLDM,107,侵附民,9,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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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甲○(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欣怡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侵訴字第27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原告主張因犯罪而受損害之基礎
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2625號起訴書所記
載之二項犯罪事實,且未加區分而整體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652,
940 元,其中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然強制
罪部分,則經本院判處拘役59日在案,無罪部分之起訴請求因與
有罪部分無從切割,為顧及兩造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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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