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8號
KLDV,108,重訴,8,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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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陳佳吟 
被   告 曾正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2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狀況繳費查詢在卷足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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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