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盧芳容
林重治
被 告 周進財
周忠義
周忠福
周瑞成
周瑞春
周瑞龍
周瑞泰
周耀正
周金標
周鎮邦
周恆民
周恆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4萬6,375元。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37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 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主張請求分割六筆土地,分別為坐落於新北 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148平方公尺之土地 、222-1地號,面積7平方公尺之土地、222-2地號,面積5平 方公尺之土地、223地號,面積181平方公尺之土地、223-1 地號,面積7平方公尺之土地、223-2地號,面積6平方公尺 之土地,以上土地面積合計35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下同)6500元,原告應有部分合計為13/24,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1,24萬6,375元。(354×6,500×13/24)二、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 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 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計為124萬6,37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375元。如原告逾期未 為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 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