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1號
KLDV,108,補,71,2019012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蕭輔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閻曉君周亞竹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