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號原 告 林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鑫宏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承攬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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