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承攬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號
KLDV,108,補,6,2019010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林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鑫宏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承攬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