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拯民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選舉
、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
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前段所明定。又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當選無效之訴,係屬非財產權訴訟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