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7號
KLDV,108,補,27,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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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林泰成 
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被   告 蔡朝林 
      新空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4,14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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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空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