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林泰成
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被 告 蔡朝林
新空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4,14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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