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號
KLDV,108,補,13,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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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曾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志華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7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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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