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被 告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羅健成
被 告 羅惠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1萬3,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萬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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