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號
KLDV,108,補,12,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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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被   告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羅健成 
被   告 羅惠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1萬3,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萬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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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