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8年度,1號
KLDV,108,海商,1,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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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   告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H MEERSBURG GMBH&CO
KG、Leonhardt & Blumberg Shipmanagement GmbH & Co . KG
、Leonhardt & Blumberg GmbH & Co .KG、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 院填具)、送達證書之德文譯本9份。
二、起訴狀所列被告㈡H MEERSBURG GMBH&CO KG、被告㈢Leonha rdt & Blumberg Shipmanagement GmbH & Co . KG、被告㈣ Leonhardt & Blumberg GmbH & Co .KG設立登記文件或具有 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及足證其法定代理人身分資 格之證明(以上均應附完整中文譯本與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 證明之文書原本)。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 、6 款定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 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 可能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 程式。本件被告㈡至㈣非本國籍法人及自然人,原告提出之 起訴狀未附英文,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
二、起訴狀所列被告等10人均未據原告提出具有均具當事人能力 ,及如為法人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證據資料。爰定 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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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