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11號
KLDV,108,司催,11,2019013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御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請完整說明系爭支票遺失之過程(系爭支票係聲請人簽發
   後尚未交付前即遺失,抑或是聲請人交付予受款人後遺失
   ?)。
  2.說明系爭支票是否均有填載發票日,如有,各紙支票之發
   票日為何?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御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