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御水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請完整說明系爭支票遺失之過程(系爭支票係聲請人簽發
後尚未交付前即遺失,抑或是聲請人交付予受款人後遺失
?)。
2.說明系爭支票是否均有填載發票日,如有,各紙支票之發
票日為何?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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