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哲安
債 務 人 楊連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楊哲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陸佰柒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如對楊哲安其財產為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連彰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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