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2號
KLDV,108,司促,62,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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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伊達西巴娜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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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