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65號
KLDV,108,司促,565,2019012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莊晴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参萬玖仟捌佰壹拾参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05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6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
  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8年01月21日止累計539,813元未給付,其中516,847元
  為本金;21,67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晴嵐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516847│     │1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