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務 人 吳宓密
吳昭葦(即吳春發之繼承人)
吳騰暘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吳宓密(原名吳尹茜)(即吳春發之繼承人)、吳昭葦(
即吳春發之繼承人)、吳騰暘(原名吳昭儀)(即吳春發之繼承
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春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
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伍萬零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
肆拾柒萬貳仟肆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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